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

按「讚」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!


2009年8月3日,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,心存不滿,在臉書(facebook)發文:「該死的!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,就我沒有?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?當白痴在耍喔?」另一位也被積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:「哇靠,夜壺真的有夠臭,下地獄去吧!」
  事隔一年,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,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。2011年9月底,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。除此之外,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「積欠薪水」的網誌中按「讚」,也一併被告了。

臉書,已成為現代人聯繫彼此情感的重要社群網站,年輕人幾乎都離不開它。即使沒有天天見面,甚至朋友身處國外,也能發揮「天涯若比鄰」的功能。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,但是,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?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,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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